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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章《立了平安紙就能保平安?你搞錯了!》刊登後,有網友撰稿回覆:「簡單如和他開個聯名銀行戶口… 不一定要訂立『持久授權書』的。」然而,聯名戶口一般只能處理戶口中的現金或資產,不能授權別人幫你處理房產物業,訂立持久授權書實在有其不可取代之處。網友的回覆剛好反映了坊間不少對「持久授權書」的誤解,我希望能透過這篇文章,再說立「持久授權書」的重要性。
什麼是持久授權書?
當一個人失去精神行為能力(如患上認知障礙症,即坊間俗稱的老人癡呆),除非失智者在神志清醒時已簽立「持久授權書」,否則其他人是沒有辦法可以動用或變賣其資產的。
當一個人失智(如因得到腦退化),失去精神行為能力處理自己的財產(包括房產﹑股票等)時,其他人是沒有辦法可以動用或變賣其資產的。此時,如果失智者在神志清醒時已簽立「持久授權書」,受權人就可以繼續用當事人的財產照顧其本人及家人。「持久授權書」必須由醫生及律師見證簽署,當當事人病重而變得神志不清時,受權人就可以向高等法院註冊該「持久授權書」,動用其財產來支付醫療費用及其他開支。
為什麼不是簡單如與受權人開個聯名戶口便可以?
聯名戶口一般只能讓受權人處理現金或戶口中的資產,不能授權別人幫你處理房產物業。根據我對香港人的了解,大部分退休人士都持有非現金資產用作養老,比如說持有房產收租作為現金流,為自己提供不蠶食本金的被動收入。這做法是非常合乎情理,原因是現在已進入「長命百二歲」的年代,根本很難知道自己需要多少金錢才能安老,更遑論要計算為聯名戶口存多少金錢才算是「一筆足夠安樂養老的豐厚金錢」。因此,安老規劃必須顧及非現金資產的授權,而「持久授權書」就能做到這一點,聯名戶口則有限制。
為什麼不到有事時才算?
網友在其文章說道:「若真要更多的錢甚至要出售產業,循上述向高等法院申請監護令就是,不一定要訂立『持久授權書』的。」我認為這說法頗為誤導。首先,我猜這作者的意思應該是指向高等法院申請為失智者的產業受託監管人(Committee of the Estate)。監護令(Guardianship)應該是向監護委員會申請的,而監護令給予每月生活費上限只有HK$17,000 (2019年標準),並非可以要「更多」的錢及並無權出售產業。我會解釋什麼是監護人及產業受託監管人,大家自然會明白當中的利與弊。
什麼是監護人 Guardian
如果失智者失去精神行為能力前並沒有簽立「持久授權書」,而家人又希望動用其資產作為其醫療開支或生活費,可以直接向監護委員會申請。監護人的角色為失智者在治療及照顧方面的話事人。雖然申請不必經律師,費用亦全免,但申請到批文前後大概需時四個月左右,加上監護令給予每月生活費上限只有HK$17,000 (2019年標準),同時監護人並沒有權處理失智者的房產﹑股票等,一般都不建議家人作此申請。比較建議的是向高等法院申請作為失智者的產業受託監管人。
什麼是產業受託監管人Committee of the Estate
產業受託監管人為失智者的財產管理人,受託監管人有權買賣失智者的房產﹑股票等。但是,向高等法院申請為產業受託監管人的複雜程序(律師費最少要四﹑五萬元),更重要的事,根據經驗,申請需時一般要半年至一年,甚至數年。說實話,當失智者已經病重時,家人已經疲於為其的醫療及照顧事宜而奔波,若果此時並不可以即時使用失智者的財產,還要處理向法院的申請,申請再要經過數年的時間,情況會有多難堪?如果一張持久授權書可以解決這複雜的事宜,為什麼不早早處理?
安老規劃需要不同方面的知識才能成事
我寫此等文章的用意為希望引發讀者思考自己及其父母長輩的安老規劃,為未知的將來作出最好的準備。訂立這些規劃文件,如本文述及的「持久授權書」,必然牽涉到專業的法律知識。而讀者切忌一知半解、「土法錬鋼」、在需要的時候尋求法律人士的協助,這我是絕對同意的。
但作為律師,我想提出一點:律師的專業只涵蓋了文件或申請上的協助,卻難以就照顧事宜或家庭的事務提供意見。若讀者了解並願意訂立「持久授權書」是第一步,尋求律師幫助也只是第二步。我一位朋友的媽媽,正是希望立遺囑及持久授權書並委任其中一名女兒為受權人,但怕其他子女不高興,因而遲遲未行動。其實,我認為大多數家庭在安老規劃時都需要社工或輔導員及律師的共同協助,由社工或輔導員考慮家庭動態,就給予家人最中肯的意見及建議,適當時疏理家人間的情緒,再交由律師撰寫相關文件,才為較理想的安老規劃。
參考資料:
- 陸文慧(2016)。《嬴在終點線》。香港:亮光文化。
- 羅元玲﹑袁家慧與梁萃明(2019)。《失智大海嘯》。香港:皇冠叢書。